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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德里协定(马德里协定书概念)

     2023-03-24 20:34:59     50
7分钟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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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德里条约的条约成员

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、阿尔及利亚、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。是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的简称。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。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,1892年7月生效。

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成员国名单和各国家收费标准(截图)

马德里条约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。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、效力、续展、收费等。规定: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,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、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,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,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,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。如果申请得到核准,由国际局公布,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。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,但需要说明理由;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。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,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。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,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。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。

注:(部分内容参考百度百科:)

中国什么时间加入的马德里协议

1989年10月4日

马德里协定,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。《马德里协定》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的马德里,并先后修改或修订过六次。到2004年11月15日,他共有56个缔约方。我国在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

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?

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“马德里协定”的国家,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;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“议定书”的国家或 *** 间组织;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“议定书”而未加入“协定”的国家或 *** 间组织。自2008年9月1日起,对于“马德里联盟”中同属于“协定”缔约方和“议定书”缔约方的国家,适用议定书。

《马德里协定》和《马德里议定书》有哪些区别

《马德里协定》和《马德里议定书》是两个平行的条约,相互独立,有各自的成员,但成员有重叠。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,以弥补《马德里协定》的一些缺陷,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。两个条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(1)根据《议定书》,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,根据《协定》,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;

(2)根据《议定书》,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,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,根据《协定》,驳回期限只能是12个月;

马德里条约的介绍

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、阿尔及利亚、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。是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的简称。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。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,1892年7月生效。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,和1989年签署的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》(简称《马德里议定书》)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。《马德里协定》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;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

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(2003)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实施条例)第十二条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,是指根据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(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)和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)及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)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、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。

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,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。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 *** 组织,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,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。第三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,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,或者在中国有住所,或者拥有中国国籍。第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,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获得注册的,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。

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,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,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,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。第五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,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。

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 *** 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,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。第六条 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、放弃、注销等事宜的,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。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、删减、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、 *** 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、续展等事宜的,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,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(以下简称国际局)办理。

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、转让、删减、放弃、注销、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、 *** 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、续展等事宜的,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,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。

通过商标局办理的,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 *** 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,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。

直接向国际局办理的,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 *** 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,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。第七条 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,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,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,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。

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,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,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。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,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。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。

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,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。没有外文译名的,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。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(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)、 *** 号码、传真号码等。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,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。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,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:

(一)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,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;

(二)要求优先权的,该优先权证明1份;

(三)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,如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居住证明复印件、身份证件复印件等;

(四)委托 *** 的, *** 人委托书1份;

(五)商标图样2份,其尺寸不大于80mm×80mm, 不小于20mm×20mm。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。

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,商标局退回申请书,申请日不予保留。

申请手续基本齐备,但需要补正的,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 *** 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。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,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。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,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,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,视为送达当事人。未补正的,该申请视为放弃,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,按规定需要缴费的,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,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。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,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。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,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,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,视为送达当事人。逾期未缴纳的,该申请视为放弃,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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